中央紀委國家監(jiān)委網站 蘭琳宗
“從一開始收受賄賂,賴萬春就為躲避紀律處分和法律制裁作了打算,,經常上網‘鉆研’如何逃避審查調查,。”近日,中國紀檢監(jiān)察雜志剖析了重慶市江津區(qū)濱江新城開發(fā)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,、董事長賴萬春嚴重違紀違法案例,,其掩蓋罪責的行為十分荒唐可笑。
據報道,,賴萬春善于偽裝,酷愛“鉆研”紀法知識,。他第一次收受賄賂也緊張,,經歷幾番猶豫,后來看到同事被查處,,擔心暴露,,便申請調到偏遠地方工作,但貪欲還是戰(zhàn)勝了理智,,賴萬春最終在違紀違法道路上越滑越遠,。只不過,他邊收錢邊想辦法掩蓋罪責,,患得患失,,麻痹自己,甚至抱有“僥幸過關就萬事大吉,,如果沒有過關被輕判幾年也好挨過去”的心理,。因為在“鉆研”過程中,了解到“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,,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”,他退還了部分贓款,,將受賄金額卡在300萬元界限內,,試圖減輕自己的刑罰。然而,種種算計乃是一廂情愿,,他最終被開除黨籍和公職,,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,。
事實上,,根據《刑法》第三百八十六條,對犯受賄罪的,,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(jié)進行處罰,。受賄罪的量刑不僅與數額有關,同時也需考慮情節(jié),、認罪態(tài)度等,。賴萬春僅以數額對應量刑,顯然是功夫不深,、沒學到家,。另外,根據兩高《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,,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,,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(lián)的人、事被查處,,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,,不影響認定受賄罪。賴萬春千方百計隱瞞罪證,,看似在給自己謀退路,,實則落得個對抗審查調查行為,變成錯上加錯,、罪加一等,。
現(xiàn)實中,像賴萬春這樣抱著僥幸心理貪污受賄,、招數百出躲避調查的還不少,。山東省泰安市委原常委、宣傳部原部長王永征,,自己定下“兩不收一代收”的收錢“規(guī)矩”,,對自己不熟悉、不信任的人不收,;對直接送錢,、送物的不收;對于不太熟悉的人,,就利用與他關系特別好的同學代為收受,。殊不知,,利益鏈說斷就斷,圈子說散就散,,最終一筆一筆,,都被組織查得清清楚楚。吉林省委黨校原常務副校長倪連山,,不直接收錢,,通過各種“代持”收受賄賂,持有他人銀行卡收錢,,將收受的近500萬元借親屬之名投資理財或放高利貸,,自以為不留痕跡,最終都一一暴露,。
賴萬春等人的案例表明,,任何“鉆研”、算計都騙不過組織和紀法的火眼金睛,,那些煞費心思,、自以為“高明”的小心思只能是癡心妄想。對于黨員干部,,別想著鉆紀法的空子,,老老實實遵紀守法才能獲得真正的平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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